摄影作品所涉及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发表权:
作者拥有决定作品是否公开展示给公众欣赏的权力。
署名权:
这是一种表明作者身份以及作品出处的重要权利。
修改权:
即作者对于自己的作品享有修正或授权他人对其进行修正的权利。
保护作品完整权:
它是指保护作品不被歪曲、篡改的权利。
复制权:
这是指通过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成一份或多份的权利。
发行权:
这是指以出售或赠送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复制品的权利。
出租权:
这是指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及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
展览权:
这是指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复制品的权利。
表演权:
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放映权:
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广播权:
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
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摄制权:
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改编权:
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这些权利保障了作者的创作成果和利益,同时也规定了公众在合理使用作品时的法律边界。未经授权的擅自使用或传播摄影作品,可能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