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士结婚的规则,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法定结婚年龄
男性军人25周岁,女性军人23周岁为晚婚年龄。
一般规定
现役军人应模范遵守《民法典》,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未婚同居或发生婚外性关系。
军官和文职干部在确定恋爱关系后,需主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并进行政治审查。
义务兵、士官和学员在服现役期内不得结婚,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
特殊规定
对孤儿、伤残人员和个别年龄超过30周岁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士官,若要求在部队驻地找对象,需由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
在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划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区和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部队服役的个别中级以上士官,若本人提出在部队驻地找对象,需符合当地民族政策,并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协商同意,经师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签订转业军人就地安置协议书,方可允许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
晚婚鼓励
军队提倡和鼓励晚婚,晚婚的军人可以享受额外的婚假。
结婚登记
现役军人申请结婚需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负责审批,并填写《申请结婚报告表》作为归档材料。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军人婚姻关系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同时考虑到军人的特殊身份和职责。建议下士在考虑结婚时,详细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以确保婚姻的顺利进行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