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可由以下机构或情况出具:
人民法院:
出具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
商事仲裁机构与劳动仲裁机构:
出具的裁决书、调解书等。
法院确认后的人民调解协议 。
公证处:
出具的具备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行政机关:
出具的某些可由法院执行的行政文书。
国家赔偿委员会:
出具国家赔偿受理文书。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出具交通事故伤害的证明。
公安刑事管理部门或治安管理部门:
出具暴力伤害的证明。
当地民政部门:
出具见义勇为的证明。
人民法院:
出具职工下落不明的司法裁定书。
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
出具鉴定结果性报告。
国外机构:
通过中国驻该国使馆、领馆或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办理领事认证后的文书。
这些机构或情况涵盖了法律、行政、仲裁、公证等多个领域,确保了文书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根据具体需求和情况,可以选择合适的机构出具相应的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