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的哺乳假期根据具体情况有所不同:
基本哺乳假 :根据《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四条,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可以请假至婴儿满一周岁,期间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产假期满上班的,用人单位应给予一至二周的适应时间。哺乳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延长哺乳假:
如果婴儿满一周岁,经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可以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法律规定的哺乳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综合以上信息,江西省的哺乳假期至少包括6个月的基本哺乳假,如果婴儿确诊为体弱儿,还可以适当延长至最多6个月。此外,每天还可以享受1小时的哺乳时间,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建议
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哺乳期女职工的权益得到保障。
女职工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产假期满后申请延长哺乳假,但需经过用人单位批准,并且延长期间待遇需双方协商确定。